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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大杀器流动性新规,银行各项业务影响几何?附6点建议

2017-12-20 孙海波、刘诚燃 金融监管研究院

声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副院长刘诚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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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总体而言,新流动性管理办法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两项指标,对中小银行影响更大。对大行则是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这两项新指标其实分别是简化版的LCR和NSFR,但指标计算公式简化,减轻计算的难度,但很多细节上反而加大了达标的难度。

 

这些新增指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去通道、去同业空转的监管思路。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依然保持此前那种“用同业负债支撑同业资产”的思路,将很难满足这两项指标的监管要求。

这恰恰体现了:当前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已经从以前的窗口指导,开始转变为走向更

 

加完善的技术指标引导。因为在2017年4月份开始的“三三四”检查过程中,监管只是提出“不得用同业负债来匹配同业资产”——这样过于生硬死板的要求,并不符合商业银行运营的基本规律。事实上,负债和资产匹配并不能微观进行干预,而是通过修改技术指标,来进行总体约束。

 

我们通过各类业务的对几项指标的具体影响对比分析,更加直观展现新规对各项业务影响的点在哪里。

本文纲要

一、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二、指标影响分析

三、六项有待商榷的关注点


一、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属于强制性指标,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要求的不是月末、季末、年末,而是每个日终。

 

流动性覆盖率(LCR)本身作为压力测试指标,监管层应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因素,根据商业银行LCR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本修订征求稿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一共5个,包括:

  •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

  • ②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 ③流动性比例

  • ④流动性匹配率

  • ⑤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考虑到银行业务的复杂程度,将针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资产规模≥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应当持续达到①流动性覆盖率、②净稳定资金比例、③流动性比例和④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资产规模<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应当持续达到③流动性比例、④流动性匹配率和⑤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1、流动性覆盖率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可以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数据取《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

简单解释可以理解为:分子是一家银行压力情况下及时变现造血能力,分母是压力情况下一家银行流动性丧失的速度,如果该比例低于100%,则说明一家银行30天以内造血速度低于失血速度,比较危险。


2、净稳定资金比例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数据取《G25_II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

相对于LCR属于更长期限的流动性指标,看未来一年的资金和资产期限结构。


3、流动性比例

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25%,数据取《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

总体而言,这项指标对商业银行形成的压力不大。因为这完全基于期限进行数据核算,而不考虑不同资产和负债除期限以外的流动性差异。所以该指标的预测能力较弱。


4、流动性匹配率

该指标系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其过度依赖短期资金,而是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数据可以取《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银监会可能会新增单独报表统计。总体而言,国内商业银行该指标的达标难度最大。


5、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该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100%。银监会可能会新增单独报表统计。

这是更加中国特色简化版的LCR。


二、指标影响分析


1、流动性匹配率影响面分析

(1)基本定义

虽然不再要求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下商业银行报送NSFR指标,有助于减轻小银行指标计算压力,但相应增加了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所以将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较低的银行产生较大影响。

优质流动性资产同之前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有相似之处,比如也有二级资产。而这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相比巴塞尔委员会对LCR的定义,由于结合了中国金融市场产品的现状,更便于填报。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

  • 一级资产

    包括现金、超额准备金、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

    一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 二级资产

    包括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信用债和地方政府债。

    二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二级资产不可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的40%。


(2)、对于融入资金的商业银行而言,将更倾向于使用金融债、或其他不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做质押回购。

可能的现金流出中,其他同业业务折算率定为100%这一点,有助于限制银行信用拆入和借款的比重,而是更多采取折算率为5%的正回购融入。

同业存单不属于分子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发行30天内同业存单100%计入流出,持有30天以内同业存单100%计入流入。这点基本上和同业存放处理方式完全一致。

但需要注意,使用买断式或质押式正回购融资,会消耗分子部分。一旦优质债券用于质押,会导致债券从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扣除;所以对融入资金的商业银行而言,更倾向于使用金融债、或其他不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做质押回购。


一家如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或吸收同业存款投资其他资管计划,会导致大幅度消耗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分子几乎是0-30%,分母几乎是100%。

但同样,如果A银行发行金融债,B银行用理财对接最大限度改善A银行流动性匹配率,同时B银行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因为表外理财不在指标考核范围。


而且,即使是大资管新规落地,银行理财通过短期资金配置长期限标准化债券应该依然可行。

从本修订征求意见稿来看,质押式回购业务可能存在一定能的套利空间。该业务从融出方而言可以被归入“其他同业业务”,30天以内以100%折算率计入流入,对融入方而言只需要以5%折算率计入流出。


(3)、中小银行的委外业务或将受到影响。

委外业务可能对其优质流动性充足率产生负面冲击。因为从征求意见稿的一级优质流动性资产和二级优质流动性资产定义看,优质流动性资产认定并不穿透SPV看底层。

此外,银行其他同业投资项目,包括货币基金,也不能纳入到优质流动性资产里面,但货币基金开放日频率非常高,肯定可以被纳入到“可能现金流入”项目中的“其他同业业务”,因此比如A银行购买了10亿的货币基金,那么产生的影响就是,分子减少10亿优质流动性资产,分母增加10亿可能现金流入,总体影响偏中心。但后面会分析,投资货币基金对流动性匹配率是完全的负面影响。

(4)鼓励央行借款

从表格看,30天内到期的央行借款不计算任何流出,权重为0。实际隐含的意思是压力情况下,央行借款面临的续期风险由央行来解决,央行肯定不会见死不救。

(5)结算性同业存款

对于存出行30天内到期的结算性同业存款(一般都没有固定到期日,所以肯定属于30天内)流入的折算率为0%,意味着监管不认可结算性同业存款能随时拿回来。但是对于结算性同业存款吸收行,面临25%的流出,所以整个结算性同业存款消耗同业之间的流动性充足率。

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因为流入和流出都是100%,所以对整个银行业影响中心。

2、流动性匹配率,对商业银行负面影响最大。

修订征求稿增加了所有银行均适用的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该指标参考了LCR和NSFR的权重概念,根据资产负债的不同期限(3个月、3-12个月、1年及以上)设置了不同的权限,避免银行过渡拆短放长,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这将有效推动银行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同时,限制银行同业交易期限错配,尤其是其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包括ABS)、SPV投资(同业理财和各类资管)折算率设定为100%,会导致过渡依赖同业投资来实现利润的银行该指标难以达标。对于匹配率不达标的金融机构而言,同业存单到期后,银行会更倾向于选择发行金融债。其实金融债的发行从过去几年看,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银行融资一直都是偏向于滚动发行同业存单为主,主要是因为同业存单发行非常方便,无须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双重审核,但金融债发行流程非常慢,审核要求也很高。从此次的流动性匹配率,结合央行MPA评估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占比时候将同业存单纳入到1/3比例考核这两点看,未来商业银行金融债的发行量将大幅度提升。

金融债发行情况(2012年-至今):


金融债、二级资本债和同业存单异同比较:


商业银行金融债

二级资本工具

同业存单

期限

1到10年之间,其中以3年居多

绝大部分以10年期限为主

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

审批流程

审批制:需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双重审批。具体流程:

1.银监会审批:城/农商行: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只需要事后报告银监会

国有行和股份行:由银监会受理

2.央行审批:在获得银监会审批之后,再递交当地中心支行,但注意这里只是一个预审,不属于行政受理环节,之后再报送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发行处会内部向金融稳定部、货币政策司也会征求意见。

备案制: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之后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和期限。

登记托管

中债登

中债登

上清所

是否优质流动性资产

不属于

不属于

不属于

对流动性充足率影响

无影响(按照30天计算正常流入和流出)

无影响(按照30天计算正常流入和流出)

无影响(按照30天计算正常流入和流出)

流动性匹配率影响

用银行理财对接,最大程度改善

无影响

大幅度消耗银行业的流动性匹配率


不同业务类型对三项指标影响


资本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流动性匹配率

发行CD

20%-25%风险权重,相对于一般企业债,节省资本

无影响

资金来源折算率0或50%,权重偏低,相比债券发行消耗匹配率

投资货币基金

穿透看底层资产计提风险加权资产

不能纳入分子,但可以作为30天内流入,几乎无影响

有可能按照其他投资,折算率100%,极大消耗匹配率

发行金融债

不能计入资本工具

30天内到期按照100%折算率计算流出

不论是发行银行还是投资金融债的银行,都最大程度改善

发放贷款

100%风险权重

30天内到期部分按照50%折算率计算流入

总体资金运用折算率最低,但可能高于直接债券投资

同业存款

N/A(负债端)

结算目的的同业存款按照25%折算率计算流出

存出:折算率高于贷款,消耗流动性匹配率,但好于拆放同业和逆回购;

存入:资金端折算率0或者30%,极度消耗匹配率。

投资债券投资

利率债:0%风险权重;铁路债地方政府债:20%;其他:100%

30天内到期部分按照100%折算率计算流入

目前不确定,可能会用较低折算率,笔者建议按照信用债、利率债、ABS区别对待

债券委外

穿透底层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穿透监管

全部按照100%资金折算率,极大消耗流动性匹配率

央行借款

N/A(负债端)

折算率为0,也就是不计算流出,鼓励央行借款

资金来源无央行借款,极度消耗流动性匹配率

质押式回购

N/A(负债端)

30天内到期的质押式回购只按照5%折算率计算流出,相对鼓励质押式回购

3个月以内资金来源折算率为0,质押式回购基本3个月内为主,消耗匹配率


三、六项有待商榷的关注点

1、此外商业银行投资货币基金对充足率影响不大,但是对流动性匹配率负面冲击太大,如果货币基金被纳入到其他投资,折算率统一按照100%合理性存疑。从实际流动性压力测试看,只要单一投资者不超过公募基金50%,货币基金流动性即便压力情况下也比拆放非银同业更好。


2、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原监测指标同业市场负债占比修改为同业融入比例,根据127号文将同业融入占总负债比例不超过1/3作为监管指标,此次将同业融入指标变为了监测指标,不代表监管有所放松;相反,因为加入了发行同业存单,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更有弹性。

此外,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和此前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1/3的监管指标有一定相关度。如果银行希望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达到100%,那么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很难达到30%。


3、从目前匹配率的折算率水平看,未来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拆入折算率都在20-50%以内。因为此类同业业务法规要求只能一年期以内,所以不可能达到100%折算率(发行当日理论上可以达到100%,后续剩余期限立即下降到1年以内);3-12月同业存款损耗30%的匹配率(同业存放折算率30%,存放同业资产折算率60%);3个月以下损耗40%(40%-0%)。显然不利于结算性同业存款(无期限,损耗40%匹配率),但实际上结算性同业存款恰恰因为业务关联相对最稳定,不符合业务本身特征。


4、存在“拆长补短”恶化流动性匹配率的情形。比如一家银行吸收9个月的同业存款,为头寸管理需要隔夜拆放同业或者隔夜做逆回购,资金来源30%的资金来源折算率,50%的资金投放折算率。所以简化指标区间之后,指标存在逆向选择问题。


5、债券投资的折算率,笔者建议按照私募债、ABS参照100%,普通信用债在“各项贷款”基础上进一步给予折扣。利率债按照0%,金融债参照同业存单的处理方式。信用债不一定不区分期限,因为债券投资不一定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


6、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原监测指标同业市场负债占比修改为同业融入比例,根据127号文将同业融入占总负债比例不超过1/3作为监管指标,此次将同业融入指标变为了监测指标,不代表监管有所放松;相反,因为加入了发行同业存单,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更有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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